淄博市桓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審判員王志偉向記者介紹,被執行人是淄博桓臺南方紙業有限公司,他從2014年的7月份開始,欠了本公司32名職工工資一共是46萬余元。
在淄博市桓臺縣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內,等待領取工資的工人們臉上掛滿笑容,現場喜氣洋洋。63歲的趙大叔是第一個領回被拖欠工資的人,拿著“遲到”的9910元,老人高興得合不攏嘴。
趙大叔他們說,桓臺南方紙業有限公司工作由于效益不好倒閉之后,拖欠32名工人工資46萬多元,然而,經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后,公司仍不支付拖欠工資款。2015年6月,工人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執行干警發現,該公司負責人早已離開,名下財產也被轉移隱匿,沒有可供執行的合法財產。但是,干警調查發現,該公司是經理張某某與浙江省富陽市的董某某等6人出資成立,也就是說公司共有6名股東。
據了解,在公司經經營過程中,這六名股東通過轉賬,或者是其他的方式,把資金轉入南方紙業在浙江的一家銀行,并且又從浙江這家銀行匯入了幾個賬號,經過查證,認定這六個股東有抽逃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法院于是將該6人依法追加為被執行人,在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債務承擔責任。為幫助工人們討回工資,執法干警與公安干警一起四次遠赴浙江富陽,對6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展開調查。經過十幾天的不間斷調查,終于在一鄉鎮銀行,找到了其中一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淄博市桓臺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馬上對存款采取了凍結措施。
經過法院一系列措施,工人們被拖欠了兩年的工資總算要回來了。
怎樣界定抽逃資金?又怎樣追加被執行人呢?
據公開資料,桓臺南方紙業有限公司曾經主要生產包裝用紙,月產量5000噸,年營業額2億到2.5億,出口額2000萬元,員工人數180人。桓臺縣人民法院這次跨省執法,是憑借什么依據的呢?原來我國《公司法》第201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虛假出資和抽逃注冊資本將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以及抽逃注冊資金罪,違反了刑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抽逃資金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抽逃資金必須是投資者所為;
2、必須是投資者侵占了被投資企業的財產;
3、投資者侵占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4、投資者侵占企業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債務的擔保責任;
5、由于投資者的行為,被投資企業的債權人利益受損(其債權被擔保程度降低)而無法得知。
而最高院2016年11月7日發布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可以追加股東、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尤其是在注冊資本認繳下,需引起各位投資人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