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業局獲悉,《襄陽市林權抵押貸款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頒布,6月起,林權抵押的范圍和條件、設定和登記、貸款申請和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監督管理等得到明確。
貸款對象應是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等林業或農村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貸款項目應符合國家政策及銀行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要建立抵押財產價值評估制度。若借款人與抵押債權人協商同意延長抵押期限,雙方于抵押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原林權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市林業局表示,辦法的出臺,可使“沉睡”的森林資源變成可抵押變現的資產,促進林業資源有效利用;有助于解決林業生產經營中的融資難問題,更規范了融資平臺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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