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二審《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擬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
按排放物濃度 可減免30%或50%征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介紹修改情況時說,“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按照稅收法定原則,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作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據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建議在法案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十倍為限。
減排50% 可減征50%環保稅
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
李飛表示,考慮到在實踐中,也有一些地方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行了排污費多檔減免政策,所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
因此在二審稿中,相應規定修改為,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低于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