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當事人包括利樂6家企業。利樂發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家在全球范圍內提供液體食品包裝設備、技術服務、包裝材料,以及為液體食品生產企業提供生產線設計方案的大型跨國集團。
國家工商總局根據舉報,于2012年1月份對利樂涉嫌壟斷行為立案,并開展了持續4年多的全面深入調查。通過現場檢查、市場問卷調查、詢問調查等調查措施,調取了當事人及相關企業的書證和電子數據資料,就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經濟學、法律等問題開展深入研究論證和專家咨詢,并多次與當事人當面溝通,當事人也作了充分的陳述說明。
根據調查,2009年至2013年期間,利樂憑借其在中國大陸液體食品紙基無菌包裝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設備和技術服務過程中搭售包材、妨礙原料紙供應商向其競爭對手提供原料紙、妨礙包材市場的公平競爭。國家工商總局認定,利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有關規定,責令利樂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計667724176.88元。
另據了解,利樂曾因壟斷在歐盟被罰。在我國,也有乳品企業和包裝企業投訴利樂搭售耗材,且其灌裝設備配有識別系統,只能識別利樂自己的包裝耗材。舉報企業還表示,消費者購買一盒2元左右的250毫升利樂磚牛奶,至少有0.45元是用來購買包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