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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坑!包裝不符合標準也須十倍賠償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9-26??來源:互聯網??作者:紙引未來
核心提示:
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召開“《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周年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據悉,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間,房山區人民法院共受理涉食品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23件,23名原告全部為職業打假人,并全部要求生產經營者十倍賠償。訴訟中,職業打假人并非以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索賠,而是多以商品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由要求十倍賠償。通報會上,房山區人民法院還通報了多起典型案例。

  專找食品包裝“軟肋”

  據房山區人民法院介紹,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初,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共受理涉食品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23件,其中在審3件,審結20件。從結案方式來看,判決結案率34.8%,調解和撤訴結案率65.2%。從爭訟主體來看,涉及職業打假案件23件,占100%,涉食品消費者權益案件被告均為房山區人民法院轄區內大型商場、超市、商店。從消費者起訴理由來看,以商品包裝、標識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由起訴的案件數量為 22件,占95.7%;以商品質量問題起訴的案件數量為1件,占4.3%。從消費者要求生產經營者承擔責任方式來看,要求生產經營者十倍賠償的案件數量為23件,占100%。

  食品消費案件中,涉職業打假人案件已經形成相應模式。201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職業打假人可以主張權利,消費者身份不再成為主張權利的限制。

  法官審理發現,職業打假人不同于一般消費者,他們具有相當專業的行業知識,不僅對實體商店進行訴訟,還出現了“網購打假”人。職業打假人購買涉案商品后,先向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舉報。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處理結果后,職業打假人利用處理結果與商家協商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職業打假人以此作為事實依據或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面對新情況,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實現食品安全為目標,在查明事實基礎上,公正處理案件,增強與消費者組織、工商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聯系,積極化解涉食品消費者維權糾紛,提高審判質效;向涉案商場、協會等發送司法建議函,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提高其法治意識,幫助其規范生產、銷售行為。

  典型案例

  對經營者“明知”的認定

  2015年10月,李某在某商場購買真空包裝食品后,發現該食品違反《鮮、凍動物性水產品衛生標準》保質期9個月的規定,將保質期標注為12個月,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場退貨及價款十倍賠償。商場辯稱已經盡到嚴格審查義務,不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庭審中商場未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嚴格審查義務,法院判決商場退還商品價款并支付李某十倍賠償。

  【法官釋法】

  本案焦點之一在于經營者是否盡到法定義務。《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本案涉案食品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本案焦點之二在于經營者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本案中,經營者沒有盡到法定審查義務,違反法定義務存在主觀過錯,應當知道食品貯存期間標示錯誤,卻沒有審查出來而進行銷售,屬于經營者“明知”范疇,且食品貯存期間標示錯誤危及食品安全并誤導了消費者,符合《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條款要件,應當向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無損失也可主張十倍賠償

  2015年10月,劉某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巧克力餅干條7盒,購買后發現所購買巧克力中英文營養內容及含量并不對應。劉某未食用涉案巧克力,并向食藥監局舉報。食藥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超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劉某收到食藥監局處理復函后與超市協商賠償事宜,未達成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超市退款及價款十倍賠償。法院認為被告售出食品中英文營養成分不一致,違反了《標簽通則》強制標準,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食品消費領域中,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食用涉案商品,即未受有實際損失或者受到長期、潛在的損害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經營者主張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與食品安全標準不符須擔責

  2015年11月,李某在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散裝巧克力,發現食品外包裝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李某認為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食用,向食藥監局投訴。今年1月,食藥監局向李某發出復函,認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涉案超市作出處罰決定。收到復函后,李某與超市協商未果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退貨及價款十倍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品違反《食品安全法》,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被告超市未舉證證明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標注了生產日期、向原告李某出示合格證、提示生產日期等行為,沒有盡到法定義務,應當向李某承擔退貨及價款十倍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不應當等同認識。《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食品安全標準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

  就本案來說,涉案散裝食品沒有標注生產日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定。這種標示遺漏會導致消費者無法判斷保質期,無法在保質期內安全食用產品,對消費者產生潛在危害,危及食品安全。綜上,被告超市應當承擔退貨及價款十倍賠償責任。

  對標簽、說明書“誤導”的認定

2015年10月,唐某在某超市購買10瓶進口葡萄酒,購買后發現涉案葡萄酒沒有中文標簽、中文名稱、配料表、儲存條件、食品添加信息、原產國國名或原產地地名等內容,于是沒有飲用葡萄酒并向食藥監局舉報。2015年10月,食藥監局對超市作出行政處罰后,唐某與超市協商未果,提起訴訟,請求十倍賠償。法院審理后,認定涉案商品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判決超市十倍賠償。

  【法官釋法】

  本案中,涉案商品標簽缺失,違反《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標簽缺失顯然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不能排除經營者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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