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14日對東晟紙業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年產30萬噸瓦楞原紙暨園區集中供熱項目(一期)”需配套建設的環保治理設施在未建成的情況下,未經環保部門許可,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2015年12月1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16年1月14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2015年12月15日《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1份等證據為證。
東晟紙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
昆明市環保局于2016年1月26日告知東晟紙業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東晟紙業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東晟紙業于2016年1月29日向昆明市環保局遞交了《關于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請求減輕行政處罰,主要理由如下:1.市場銷售形勢嚴峻,公司財務狀況困難;2.目前,公司已全面停止生產。3.《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3年修訂)》處罰標準為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經會議討論研究,昆明市環保局認為東晟紙業認錯態度較好,且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符合減輕處罰條件,按照《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3年修訂)》處罰標準,以下限罰款額度給予處罰。昆明市環保局決定:
1、責令東晟紙業立即停止生產;
2、罰款四萬元(40000.00元)
云南東晟紙業建設項目位于宜良縣工業園區箱板紙包裝片區,占地面積200畝,項目建設規劃了生產線3條,年設計產量為30萬噸;其建設內容包括制漿車間、造紙車間、鍋爐房、成品庫、料場、污水處理站、自備發電機組、集中供熱系統以及配套的生活辦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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