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該批貨物的發貨人和制造公司,其貨物申報資料均未顯示上述夾帶的油漆及輔料和TPR塑膠原料的信息,屬于逃漏檢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針對所夾帶的危險品及其包裝,企業無法提供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檢驗合格單證,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案例啟示
出口企業應牢固樹立以誠信為本的社會責任意識,根據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如實申報出口貨物種類和數量。同時,重點掌握對方國家有關商品質量安全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對于類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等特殊物品,應根據相關法規提前申報,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存有僥幸心理,試圖通過夾帶蒙混過關,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二十九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