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北區環保法庭對此案做出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車主屈某、司機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三個月,并分處罰金5萬元、2萬元。(據本報報道)
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入刑之后,我市判決的首例污染環境罪。它意味著,恢恢法網,更加緊密地籠罩在污染環境犯罪者的頭上,也宣示著治理環境污染的重典時代已經開啟。或可預見,這首個判例之后,法治亮劍污染環境環境污染犯罪,將成常態。
環境污染,人人都是受害者;污染環境,必須支付法律代價。審視我們所生存的環境,正遭遇污染的威脅。治亂須用重典,向污染環境行為亮出法律的尖牙利齒,用法律的紅線來框定環境保護的底線,是環境治理的必由路徑。
從這起案件來看,兩位污染環境犯罪者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可謂薄弱的可憐。為了一己之私、一時之便,向水源地傾倒工業廢水,這種對污染后果的無意識,是環境保護和治理過程中最可怕的觀念缺陷。而向污染環境犯罪者追究刑責,無疑有利于喚醒民眾的法律意識和環保觀念。畢竟,法律制裁的目的,除了懲處,更是為警示。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不能手軟,不能下不為例。只有讓每起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都得到法治的懲罰,環保治理的被動態勢才能得以扭轉,保護環境才能成為公眾自覺。
環保是場保護家園的全民保衛戰,而法律,是最有效、最有力的武器。讓法律亮劍污染環境犯罪成為常態,只有持續發力,污染環境的任性行為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制約。向污染環境行為亮出法律的牙齒,污染環境的肆無忌憚才會成為過去式,清山綠水才能回歸現實,公眾的健康安全才能得到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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